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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管理 | |||||
| 作者:未知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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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安监总局网站消息,中国安监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安全管理,确保第29届奥运会及残奥会顺利举办,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9月30日废止。 公告要求,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公告强调,要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重点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公告还要求,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凡无居民身份证的,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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